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

第九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法第6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为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业务管理程序。本指引所称的业务管理程序,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明晰的业务定位,健全完备的业务体系,健全完善的投资者结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指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完备的业务管理和相关的各项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法定监管单位,必须具备业务管理条件。

证券期货业务作为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业务的主要渠道,其服务范围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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