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一)每一交易日夜盘交易期间,三家期货交易所将 21:00-21:00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二)每日期货交易日其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来的10*提高至20*。对于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品种,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7*,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来的4*调整为7*。
(三)每日结算制度由原先的9*提高至10*。
(四)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三家期货交易所将逐日将交割通知,并向会员通报。
(五)交割品级的商品期货品种将生成标准仓单。
(六)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和交割违约制度等。
(七)其他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交割手续费标准按交易所另行公布。
(八)每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割手续费标准的调整和其他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
交易保证金的调整是指:根据规定,自品种上市运行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此次调整为不含限仓、交易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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